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以下简称“土建学院”)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厦理工财资〔2017〕8号)要求,结合土建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的范围
(一)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且可实行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软件。原则上,以科研为目的购置的非试制样品类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检测、分析、测绘、测量等功能设备。
(二)虽然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软件。
(三)首批次开放共享的是截至2017年4月30日,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可实行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详见附件:《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共享清单及收费标准》)。
(四)本细则适用范围不包含厦门理工学院风工程重点实验室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其由土建学院另行制定《厦门理工学院风工程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及费用管理
第三条 土建学院收费标准参照行业内同类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基本情况制定,但不包含水费和电费,用水、用电成本由后勤处负责测算后单独计算。
第四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内教学和开放性实验项目使用土建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不收费;项目组自己经费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项目组成员使用不收费。
第五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建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按土建学院公布的校外收费标准100%收取,校内单位或个人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土建学院公布的校内收费标准收取(即校外收费标准的50%),收费标准可依据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实行预约审核制。用户明确拟使用的仪器设备,向土建学院提交预约申请,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条件、耗材等情况,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测试服务,预约审核同意后,校内用户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结算凭证》找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意列支费用后,再使用预约仪器设备;校外用户凭《厦门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结算凭证》直接先到财资处办理预交款事宜,再使用预约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土建学院将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到财资处结算,多还少补。财资处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账户,负责收费管理。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入分配
第七条 服务收入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服务收入中的水电费及扣除水电费后剩余部分的20%上缴学校,80%由土建学院支配。土建学院支配部分的30%用于预留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费用,30%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实验耗材的采购,40%用于临时用工劳务费(如必须聘用校外专职临时用工人员,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在其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可适当增加此项所占比例,其他项所占比例适当降低。此事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专家咨询费、培训费、实验室工作人员绩效奖励等。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管理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按学科分类及实验分中心所属,实行专人管理及维护,有计划地开展仪器操作、分析等业务培训,保证共享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如人员变动由土建学院实验室中心负责监督工作交接。
第十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建立健全资料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加强操作人员培训,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组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测试结果,保守技术秘密,与用户签订仪器设备使用合同,维护好学校利益,明确双方权责利,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第十三条 每次任务完成后,仪器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检查设备状况、发现设备故障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不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及奖惩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和共享机时是设备年度考核与评估的重要指标,将会作为土建学院实验中心或课题组购置新设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接受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年度考核及奖惩,对私自出租、出借各类仪器设备,免费为他人服务,或借教学、科研使用名义免费使用仪器设备,隐瞒、截取开放共享收入等的单位和个人,土建学院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并上报学校,由学校纪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党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等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根据情节及损失实际情况,由损坏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及有关责任,如无法维修的甚至要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2017年6月10日